
证券代码:002370 证券简称: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:2025-023
债券代码:128062 债券简称:亚药转债
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
关于“亚药转债”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不
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
特别提示
息)
债”将被强制赎回;本次赎回完成后,“亚药转债”将在深圳证券交
易所摘牌。特此提醒“亚药转债”持有人注意在转股期内转股。
件,将“亚药转债”转换为公司股票,目前转股价格为 3.00 元/股 。
一、
“亚药转债”上市基本情况
(一)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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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《关于核准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
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》
(证监许可〔2019〕225 号)核准,
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于 2019 年 4 月 2 日
公开发行了 965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,每张面值 100 元,发行总额
经深圳证券交易所“深证上〔2019〕224 号”文同意,公司 9.65
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
交易,债券简称“亚药转债”,债券代码“128062”
。
(二)可转债转股期限
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
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》
(以下简称“《募集说明书》”)的有关规定,
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(2019 年 4 月 9 日)起
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(2019 年 10 月 9 日)起至可转换公司债
券到期日(2025 年 4 月 2 日)止。
二、
“亚药转债”到期赎回及兑付方案
根据《募集说明书》的规定,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
易日内,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 115%(含最后一期
利息)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,“亚药转债”到期
合计兑付 115 元人民币/张(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)
。
三、
“亚药转债” 停止交易日及最后转股日
根据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—可转换
公司债券》的有关规定,“亚药转债”将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起停止
交易,2025 年 3 月 28 日为“亚药转债”最后一个交易日,最后一个
交易日可转债简称为“Z 药转债”。
在“亚药转债”停止交易后、转股期结束前,即 2025 年 3 月 31
日至 2025 年 4 月 2 日,“亚药转债”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,
将“亚药转债”转换为公司股票,目前转股价格为 3.00 元/股 。
四、“亚药转债” 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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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亚药转债”到期日及兑付登记日为 2025 年 4 月 2 日,到期兑
付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4 月 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,在中国
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“亚药转债”
持有人。
五、“亚药转债”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
“亚药转债”到期兑付金额为 115 元/张(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)
,
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为 2025 年 4 月 3 日。
六、“亚药转债”兑付方法
“亚药转债”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
司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“亚药转债”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。
七、“亚药转债”摘牌日
“亚药转债”摘牌日为 2025 年 4 月 3 日。自 2025 年 4 月 3 日
起,“亚药转债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。
八、“亚药转债”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
规和文件的规定,“亚药转债”的个人投资者(含证券投资基金)应
履行纳税义务,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 20%。根据公司《募集说明书》
相关规定,公司将按照按债券面值的 115%(含最后一期利息 2%)的
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“亚药转债”,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
“亚药转债”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15 元(税前),实际派发金额为人
民币 114.60 元(税后)。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
缴,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缴付,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
税。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金额,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
见为准,有关情况请咨询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。如各兑付机构
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,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。
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,纳税人可以按
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或退
税。
规和文件的规定,对持有“亚药转债”的居民企业,其债券利息所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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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由其自行缴纳,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“亚药转债”实际派发
金额为人民币 115 元(含税)。
构投资者(以下分别简称“QFII”、“RQFII”)等非居民企业(其含
义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
),根据《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
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
(财政部、税务总
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)规定,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
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,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“亚药转债”实
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5 元(含税)。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
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、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、场所有
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。
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。
九、其他事项
投资者如需了解“亚药转债”的其他相关内容,请查阅公司于
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》全文。
特此公告。
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
董 事 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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